行政院會今天通過「貨物稅條例」和「使用牌照稅」修正草案,未來若是立法院三讀通過,在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池為動力的汽車,將免徵貨物稅,同時,並授權地方政府免徵使用牌照稅。
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,這次修正是為了配合「智慧電動車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」,使電動車的租稅徵免有明確法源依據,並提高購買電動車的誘因。
貨物稅條例方面,以電動小客車為完全以電池為動力,並明訂適用貨物稅率的馬達馬力級距,且在修正條文生效後,在三年內購買完全以電池為動力的電動汽車(BEV),將提供免徵貨物稅優惠。
使用牌照稅部分,這次也增訂使用其他動力者,應按動力劃分等級課稅規定,並授權地方政府得於三年內,對完全以電池為電力的電動汽車,免徵使用牌照稅;此外,增訂完全以電池為動力的電動小客車、電動機器腳踏車的使用牌照稅額表。
電動小客車方面,分成七級,從英制38馬力(HP)以下,到322馬力(HP)以上,自用者的牌照稅從1620元到1萬5210元不等,營業用者則從 900元到9900元。電動機器腳踏車方面,在12馬力(HP)以下,不用牌照稅,但若是12.1馬力(HP )以上,要繳800元牌照稅,20.1馬力(HP)以上為1620元。